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1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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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条例;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社区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三)组织拟订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政策措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度,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市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拟订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公立医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组织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措施,指导和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六)贯彻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政策和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落实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制定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的措施,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八)组织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九)起草全区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教育、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十)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一)制定实施全区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跨省(市、县)区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协调工作。 (十二)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策略;负责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 (十三)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人口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十四)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区重大灾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五)负责医疗纠纷处理、协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负责协调计划生育相关的节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十六)依法行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监督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爱国卫生、传染病防治卫生、献血工作和计划生育药具的监督与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指导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卫技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八)负责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发布、统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街道开展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综合分析研究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监测全区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全区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九)负责编制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监督指导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负责管理区属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负责来区的中央领导及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际性、国家、省、市、区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二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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